椰树集团招聘要求抵押房产 律师称涉嫌违法或属无效条款
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8月20日,椰树集团一则招聘信息因含有“承诺以房产做抵押,离开以房产偿还”“终身服务”等内容引发热议。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房产抵押本质是求职者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企业的培训费用总额,这种情况或属无效约定。
据了解,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曾发布消息,海南椰树集团“培养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收职业经理,除要求本科学历外,还将要求在椰树集团实践经历16年,包括下车间4年,上市场7年,进集团班子5年。实践经历前两段后,可以升为副总,三段经历后可以升为总经理候选人。其中,总经理有百万年薪、别墅奖、分红股奖、海景房奖。
值得注意的是,其“招生条件”中要求需要应聘者做到“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还要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并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椰树集团要求求职者承诺以房产做抵押,离职后以房产偿还,本质上是用房产抵押做求职者的违约金。如果椰树集团没有在求职者入职后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是不能约定要求终身服务的。即使进行了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把房产价值作为违约金也很可能超出培训费用总额,甚至可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这种情况或属无效约定。
一位不具名的律师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该招聘要求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上述权利,“终身”服务的要求即使写在合同里,也属无效条款。“为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而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显然也不属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同样属于无效约定。”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图片来源 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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