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忍受打骂40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合理吗?
该法院为何判定不予离婚呢?现行的《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视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但如果只是偶尔发生的家庭暴力,则不能片面地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会轻易以此判决离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侮辱人格、精神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折磨的行为。根据媒体已经公开的信息,该案判决书如此表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未提及是否有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私密处所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现在,不得而知自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的女子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长期实施了家庭暴力。如果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此案引起公众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才能让一个女人在经过了40年的婚姻生活,在进入老年的时候,宁愿独自地生活,也要离开与自己相伴了40年的人?
离婚无小事,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会涉及亲属、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利益。虽然,法律对判决离婚的标准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也保证了国家公权力对离婚的适当干预。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也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情况。“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法理与情理,其实可以兼顾。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好审查职责,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成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后屏障,更要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的疑虑,真正维护好婚姻秩序;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而为婚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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